一、损坏赔偿
(一)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损坏者,应予赔偿。
1、工作失职、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者。
2、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致使仪器失去效能者。
3、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擅自操作者。
4、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损坏或严重浪费者。
5、学生不听从教师指导损坏者。
(二)仪器设备和其它教学物品遭到损坏时,应立即查清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填写仪器损坏赔偿单,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报国资处,然后按有关赔偿标准执行。
二、丢失赔偿
(一)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丢失者,应予赔偿。
1、公物私用造成丢失者。
2、属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
3、公物被盗,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
(二)中心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出现丢失,直接责任者应立即填写《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报国资处,按有关赔偿标准执行。
三、赔偿处理的手续
(一)学生损坏仪器设备,中心技术人员或指导教师应及时通知学生填写《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报国资处审批后,由学院负责督促学生到财务处办理赔偿手续。
(二)教师、技术人员、在校职工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由直接责任者填写《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到财务处办理赔偿手续。
(三)中心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离本岗时应在调离前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交接工作。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由原管理人员负责赔偿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全部用于中心仪器设备的补充和维修。
(五)赔偿手续办理完毕后中心管理人员应如实填写中心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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